2026世界公民日論壇「落實兩公約人權侵害有效救濟之國家義務--以太極門人權案件為例」
2026/04/05
2026世界公民日論壇 民團呼籲落實兩公約人權侵害 有效救濟之國家義務
4月1日是世界公民日,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近30個民間團體,當天於臺大舉辦「2026年世界公民日國際論壇--落實兩公約人權侵害有效救濟之國家義務--以太極門人權案件為例」,期許世界各國於永續發展過程中,政府能持續為人類的福祉而行動,並使人人都能以實際行動,實現人權、言論和信仰自由等基本自由。民團呼籲,太極門人權迫害案件自始為公權力以造假的方式構陷、侵害人權,希冀平反冤案,落實轉型正義,使人民基本人權得以確保!
主辦單位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主席瑞內•瓦德羅致詞表示,太極門案件提醒我們,人權保障是一項持續的責任。該案所引發的問題已超越單一團體,觸及行政權力的運用、司法程序的正當性,以及在新事實或新證據出現時,救濟機制是否仍然可行等根本議題。當出現新事實或既有決定被證明有誤時,應有機制確保正義得以實現。這不僅是法律上的必要,更是道德上的責任。
太極門掌門人暨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副主席洪道子博士致詞指出,良心是希望之光,是生命之火,是啟動人類發展的關鍵,更是推動全球永續發展不可或缺的核心價值。當世界的一角失序,每位地球村公民都有責任,共同尋找解決之道。他提到,人權保障與良心文化,都須要持續不斷的推動與實踐,期盼人人持續發揮世界公民的精神,互惠互助,共德共好,以良心和希望驅動永續和平的未來,願愛與和平常存。
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陳清秀認為法治的源頭應來自於愛與慈悲,才能明辨是非、體察天理。「一個公務員如果沒有公正、公平、正義之心,怎麼來大公無私執行公務呢?」太極門案的行政判決具有重大瑕疵,是有問題的,公務員應勇於承擔責任,透過《行政程序法》第117條或《國家賠償法》來填補人民的損害。
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認為,在太極門案裡的民國80年、82年到85年間,全部都被認為稅單應該更正為零,是不須要課稅的;81年居然被認為要課稅。行政機關對於同樣的事物本質,必須要有相同的對待。如果違反相同對待,就是違法,牴觸憲法平等原則,以及所衍生行政自我拘束原則。依照《行政程序法》第117條,哪怕救濟期間已經過了,仍應該自行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。
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提到《行政程序法》第117條是行政權本分,它超越既判力,第117條二個消極不能行使的條件並沒有既判力,所以既判力是行政機關自己發明的推託之詞。行政權跟司法權本質不同,行政權有能動性和主動性,可以在既有實體法體系框架內做出創造性的、應變性的、權宜性的、糾錯性的措施,行政機關完全可以主動去糾正錯誤。把司法系統的既判力說法框到《行政程序法》第117條行政權,是張冠李戴、牛頭不對馬嘴!
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林文舟指出,現行司法體制因考績與管考壓力,導致法官易揣摩上意,難以為民伸張正義。針對延宕多年的稅務冤案,他直言行政機關以「既判力」為由拒絕撤銷違法處分實為託詞,並強調依法行政所體現的正義應優先於法安定性。
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暨仲裁人陳逸南指出,太極門民國81年的稅單真的是違法的行政處分,也是屬於無效行政處分。行政機關應依《行政程序法》第113條之規定,主動依職權確認該處分無效,並呼籲立法與行政機關應負起責任,修正損害人民權利的法律,以落實「人權立國」之目標。
前新北市記帳士公會理事長蔡維杰曾請教相關的公職人員,相同的課稅標的如果有不一致,確實是錯誤,但是一般公務員並不敢依照《行政程序法》第117條去撤銷。太極門六個年度只剩下81年度被課稅,而且這個財產被拍掉的情況,關鍵在於上位執政者。
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黃錦堂表示,「世界公民日」的核心意義在於確立公民作為權利主體的地位,國家體制應以保障人民權利為首要任務。他高度認同與會專家對《行政程序法》第 117 條的剖析,並藉此呼籲各界重視依法行政與正當法律程序,以落實法治精神。
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呼籲,《行政程序法》第117條不受時間限制,行政機關應主動撤銷違法處分。他敬佩太極門掌門人對正義的堅持,表示:「您的存在,對台灣非常重要,是台灣人權發展一個重要里程碑。」因為太極門的辛苦持續受難,讓稅法學界不斷成長。
主辦單位表示,太極門案已成為檢視國家法治與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,政府應負起提供有效救濟的核心責任。
4月1日是世界公民日,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近30個民間團體,當天於臺大舉辦「2026年世界公民日國際論壇--落實兩公約人權侵害有效救濟之國家義務--以太極門人權案件為例」,期許世界各國於永續發展過程中,政府能持續為人類的福祉而行動,並使人人都能以實際行動,實現人權、言論和信仰自由等基本自由。民團呼籲,太極門人權迫害案件自始為公權力以造假的方式構陷、侵害人權,希冀平反冤案,落實轉型正義,使人民基本人權得以確保!
主辦單位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主席瑞內•瓦德羅致詞表示,太極門案件提醒我們,人權保障是一項持續的責任。該案所引發的問題已超越單一團體,觸及行政權力的運用、司法程序的正當性,以及在新事實或新證據出現時,救濟機制是否仍然可行等根本議題。當出現新事實或既有決定被證明有誤時,應有機制確保正義得以實現。這不僅是法律上的必要,更是道德上的責任。
太極門掌門人暨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副主席洪道子博士致詞指出,良心是希望之光,是生命之火,是啟動人類發展的關鍵,更是推動全球永續發展不可或缺的核心價值。當世界的一角失序,每位地球村公民都有責任,共同尋找解決之道。他提到,人權保障與良心文化,都須要持續不斷的推動與實踐,期盼人人持續發揮世界公民的精神,互惠互助,共德共好,以良心和希望驅動永續和平的未來,願愛與和平常存。
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陳清秀認為法治的源頭應來自於愛與慈悲,才能明辨是非、體察天理。「一個公務員如果沒有公正、公平、正義之心,怎麼來大公無私執行公務呢?」太極門案的行政判決具有重大瑕疵,是有問題的,公務員應勇於承擔責任,透過《行政程序法》第117條或《國家賠償法》來填補人民的損害。
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認為,在太極門案裡的民國80年、82年到85年間,全部都被認為稅單應該更正為零,是不須要課稅的;81年居然被認為要課稅。行政機關對於同樣的事物本質,必須要有相同的對待。如果違反相同對待,就是違法,牴觸憲法平等原則,以及所衍生行政自我拘束原則。依照《行政程序法》第117條,哪怕救濟期間已經過了,仍應該自行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。
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提到《行政程序法》第117條是行政權本分,它超越既判力,第117條二個消極不能行使的條件並沒有既判力,所以既判力是行政機關自己發明的推託之詞。行政權跟司法權本質不同,行政權有能動性和主動性,可以在既有實體法體系框架內做出創造性的、應變性的、權宜性的、糾錯性的措施,行政機關完全可以主動去糾正錯誤。把司法系統的既判力說法框到《行政程序法》第117條行政權,是張冠李戴、牛頭不對馬嘴!
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林文舟指出,現行司法體制因考績與管考壓力,導致法官易揣摩上意,難以為民伸張正義。針對延宕多年的稅務冤案,他直言行政機關以「既判力」為由拒絕撤銷違法處分實為託詞,並強調依法行政所體現的正義應優先於法安定性。
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暨仲裁人陳逸南指出,太極門民國81年的稅單真的是違法的行政處分,也是屬於無效行政處分。行政機關應依《行政程序法》第113條之規定,主動依職權確認該處分無效,並呼籲立法與行政機關應負起責任,修正損害人民權利的法律,以落實「人權立國」之目標。
前新北市記帳士公會理事長蔡維杰曾請教相關的公職人員,相同的課稅標的如果有不一致,確實是錯誤,但是一般公務員並不敢依照《行政程序法》第117條去撤銷。太極門六個年度只剩下81年度被課稅,而且這個財產被拍掉的情況,關鍵在於上位執政者。
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黃錦堂表示,「世界公民日」的核心意義在於確立公民作為權利主體的地位,國家體制應以保障人民權利為首要任務。他高度認同與會專家對《行政程序法》第 117 條的剖析,並藉此呼籲各界重視依法行政與正當法律程序,以落實法治精神。
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呼籲,《行政程序法》第117條不受時間限制,行政機關應主動撤銷違法處分。他敬佩太極門掌門人對正義的堅持,表示:「您的存在,對台灣非常重要,是台灣人權發展一個重要里程碑。」因為太極門的辛苦持續受難,讓稅法學界不斷成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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