莫讓過去錯誤延續「228紀念日78周年」落實轉型正義/太極門案件為例
2025/03/02
「二二八和平紀念日」即是一面明鏡,警醒為官當權者,謹慎自律,以護衛人權為職志,正視歷史的錯誤,,應還給人民公平正義。太極門掌門人暨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副主席洪道子博士說:莫以威權泯滅人性,用公權力剝奪人民的生命、自由與財產,才是對二二八紀念日最好的銘記。
前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長城仲模強調公義的重要性。他表示,二二八事件是台灣人永遠不能忘記的事情。太極門至今仍受到迫害,直指這是對人權、正義、公義、社會文化及信仰的侵害。
今年是228紀念日78周年,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近30個民團,於台大校友會館舉辦2025年和平紀念日論壇「終結國家霸凌實現轉型正義-以太極門案件為例」(上午場、下午場),超過30位國內外重量級法稅學者專家提出務實見解,盼政府能追查真相、平反假案、落實轉型正義,避免國家迫害人權事件一再發生。
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主席Dr. Rene Wadlow致詞表示,台灣不應將轉型正義侷限於1992年以前的案件,而應確保所有人權受害者都能獲得正義、補償與平反。他呼籲台灣政府堅守維護民主、人權與法治的承諾,立即解決所有未獲平反的人權案件,包括太極門案,讓正義真正落實。
義大利宗教社會學家/人權雜誌《寒冬》總編輯Massimo Introvigne長期關心宗教、人權議題及太極門案件,指出太極門案(與台灣其他嚴重的稅務不公案件有相似之處)證明,在威權主義和後威權主義時期之後,轉型正義在台灣失敗了。
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強調太極門案自始是「假案整肅」,一切都是憑空捏造,無事實也沒有推論的方法,還跳過必要法定程序,強奪取得太極門位於苗栗的修行聖地。太極門稅案是「假稅案」,自始無效,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、第112條處分要無效宣告,被搶奪的財物應予返還。
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系專任教授葛克昌表示,人性尊嚴指國家是為人民而存在,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是以納稅人優先於國家的觀念,他提到國家課稅要有法律依據,如果它保存了一分違法的稅收,這個國家的正當性就不存在。
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林文舟指出,台灣幾乎年年稅收超徵千億,稅捐機關為達預算目標,不惜用各種名目和方法,橫徵暴斂。他提到太極門案件,就是稅務機關用主觀的解讀,去扭曲民事行為而造成冤案。
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黄俊杰表示,「稅法228事件」的說法是他首度在2016年提出,後續也催生了納保法,該法規定推計課稅須有基礎事實,否則稅單無效,太極門的稅單是因稅務員證詞而來,也證實其證詞並非事實,行政單位若善用納保法,事件早該結束了。希望政府能聽到民間司法正義推行者的聲音,避免案件繼續拖延。
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表示,公權力違法侵害不僅止於威權統治時代,以太極門案為例,公權力的侵害相當清楚,在正常法治國家,依照行政程序法、行政自我拘束或憲法平等原則,全部都是同一個事物本質,對太極門81年度稅案應與其它年度同樣的認定,民主法治國家不容許政府機關恣意與專斷,81年度稅案就有違反禁止恣意的原則,它是違法的行政處分,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,就算法定救濟期間過了,國家公權力還是要面對自己過去做錯的事情,要自己去撤銷。
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表示,國稅局對太極門開出稅單是違法的,依所得稅法第83條之一規定,採用間接證明所得查核法推計課稅,於事前須報經財政部核准。前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在其任內曾公開表示,國稅局未報經財政部核准,不能補正,核課期間過了,稅捐機關不能補就要認輸。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是明確的行政違法。太極門假案應由主政者憑藉良心及正義感,以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予以平反,不能用「不干涉司法」推託。
真理大學法律系所主任吳景欽表示,國家對一個霸凌者縱容而不究責,是對人權最大的恥辱;太極門案如果沒有解決,就是對轉型正義最大的侮辱。
誠詮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祖祥表示,太極門案只差行政權的臨門一腳,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,行政機關依法絕對可以做這個決定,撤銷違法稅單,希望臺灣的行政權不要落入「邪惡的平庸」,行政權的行使必須回到良知的認定上。
前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長城仲模強調公義的重要性。他表示,二二八事件是台灣人永遠不能忘記的事情。太極門至今仍受到迫害,直指這是對人權、正義、公義、社會文化及信仰的侵害。
今年是228紀念日78周年,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近30個民團,於台大校友會館舉辦2025年和平紀念日論壇「終結國家霸凌實現轉型正義-以太極門案件為例」(上午場、下午場),超過30位國內外重量級法稅學者專家提出務實見解,盼政府能追查真相、平反假案、落實轉型正義,避免國家迫害人權事件一再發生。
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主席Dr. Rene Wadlow致詞表示,台灣不應將轉型正義侷限於1992年以前的案件,而應確保所有人權受害者都能獲得正義、補償與平反。他呼籲台灣政府堅守維護民主、人權與法治的承諾,立即解決所有未獲平反的人權案件,包括太極門案,讓正義真正落實。
義大利宗教社會學家/人權雜誌《寒冬》總編輯Massimo Introvigne長期關心宗教、人權議題及太極門案件,指出太極門案(與台灣其他嚴重的稅務不公案件有相似之處)證明,在威權主義和後威權主義時期之後,轉型正義在台灣失敗了。
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強調太極門案自始是「假案整肅」,一切都是憑空捏造,無事實也沒有推論的方法,還跳過必要法定程序,強奪取得太極門位於苗栗的修行聖地。太極門稅案是「假稅案」,自始無效,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、第112條處分要無效宣告,被搶奪的財物應予返還。
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系專任教授葛克昌表示,人性尊嚴指國家是為人民而存在,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是以納稅人優先於國家的觀念,他提到國家課稅要有法律依據,如果它保存了一分違法的稅收,這個國家的正當性就不存在。
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林文舟指出,台灣幾乎年年稅收超徵千億,稅捐機關為達預算目標,不惜用各種名目和方法,橫徵暴斂。他提到太極門案件,就是稅務機關用主觀的解讀,去扭曲民事行為而造成冤案。
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黄俊杰表示,「稅法228事件」的說法是他首度在2016年提出,後續也催生了納保法,該法規定推計課稅須有基礎事實,否則稅單無效,太極門的稅單是因稅務員證詞而來,也證實其證詞並非事實,行政單位若善用納保法,事件早該結束了。希望政府能聽到民間司法正義推行者的聲音,避免案件繼續拖延。
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表示,公權力違法侵害不僅止於威權統治時代,以太極門案為例,公權力的侵害相當清楚,在正常法治國家,依照行政程序法、行政自我拘束或憲法平等原則,全部都是同一個事物本質,對太極門81年度稅案應與其它年度同樣的認定,民主法治國家不容許政府機關恣意與專斷,81年度稅案就有違反禁止恣意的原則,它是違法的行政處分,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,就算法定救濟期間過了,國家公權力還是要面對自己過去做錯的事情,要自己去撤銷。
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表示,國稅局對太極門開出稅單是違法的,依所得稅法第83條之一規定,採用間接證明所得查核法推計課稅,於事前須報經財政部核准。前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在其任內曾公開表示,國稅局未報經財政部核准,不能補正,核課期間過了,稅捐機關不能補就要認輸。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是明確的行政違法。太極門假案應由主政者憑藉良心及正義感,以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予以平反,不能用「不干涉司法」推託。
真理大學法律系所主任吳景欽表示,國家對一個霸凌者縱容而不究責,是對人權最大的恥辱;太極門案如果沒有解決,就是對轉型正義最大的侮辱。
誠詮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祖祥表示,太極門案只差行政權的臨門一腳,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,行政機關依法絕對可以做這個決定,撤銷違法稅單,希望臺灣的行政權不要落入「邪惡的平庸」,行政權的行使必須回到良知的認定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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